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52-202501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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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尌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 第221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尌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21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5及8)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及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在卷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温尌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緝字第221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218號卷第23至25頁、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第16至18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本案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記載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雖為3包,然其總毛重與本案鑑定報告之4包甲基安非他命總重量相同,其數量應屬誤載),經鑑定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至4之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4之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分別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4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1組,雖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然該吸食器1組業經銷毀,有新北地檢署113年6月18日新北檢貞閏113偵緝2218字第1139077513號函在卷可佐(見113年度偵緝字第2218號卷第28頁),是扣案之吸食器1組既經檢案官以處分命令銷毀而不存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淨重:0.69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11偵字第34637號卷第135、145頁、113聲沒字第694號卷第4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淨重總計:1.133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淨重:0.02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碸【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毒品】 同上 4 鹿圖案雪花背景白色包裝袋內含駝色粉末1包(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 淨重:2.3303公克,檢出下列成分: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量極微。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051%,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012公克。 ③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0.013%,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003公克。 ④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2.65%,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618公克。 ⑤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0.099%,驗前純質淨重推估0.0023公克。 ⑥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含量極微。 ⑦咖啡因。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111偵字第34637號卷第136、147頁、113聲沒字第694號卷第4頁背面)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111偵字第34637號卷第139、153頁) ③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偵字第34637號卷第181頁) 5 吸食器1組(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 毛重37.1257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進行鑑驗分析,檢出下列成分: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②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111偵字第34637號卷第137、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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