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53-202410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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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48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2號被告黃新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6袋(共計淨重5.733公克、共計驗餘淨重5.7328公克)、殘渣袋1袋及吸食器具1組、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 13日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為甲基安非他命或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附表編號1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裝盛附表編號1之包裝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6個 ) 淨重5.7330公克,驗餘淨重5.7328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 1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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