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58-202410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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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 點叁柒叁捌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 2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淨重0.374公克、驗餘淨重0.3738公克)及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因於111年5月1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 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3月2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712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13年9月24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373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定結果均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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