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1-202410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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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39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王義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簽併該案緩起訴處分程序,並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違禁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7390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