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2-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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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以附表「鑑定方法」欄 所示方式鑑定後,檢出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末查,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定方法 鑑定結果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毛重:0.66公克 驗餘淨重:0.425公克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全圖譜掃描(Full Scan)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1偵-076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1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503號卷第103、27至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