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4-202410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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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致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8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個,淨重貳點 參貳肆伍公克,驗餘量貳點參貳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致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共計淨重2.324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 ,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 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3245公克、驗餘量2.3215公克等情,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4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