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5-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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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志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分別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成分(物品名稱、鑑定結果、鑑定機構及鑑定報告、偵查案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志成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機構及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合計0.3005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份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 2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148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1份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合計21.0234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餘淨重合計2.2933公克) 4 米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合計2.57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37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 米黃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合計0.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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