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6-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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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漢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2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110年度毒偵字第6804號被告梁漢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期滿。扣案之吸食器2個(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於112年3月1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3年9月23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0年8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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