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7-20241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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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譽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5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仿克羅心品牌圖案、抹茶 綠色方形錠劑共14顆(驗餘淨重共計肆點柒伍柒肆公克,含包裝 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陶譽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仿克羅心品牌圖案、抹茶綠色方形錠劑1包內含14顆(聲請書誤載為「15顆」,應予更正)(淨重5.1004公克、驗餘淨重4.7574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仿克羅心品牌圖案、抹茶綠色方形錠劑1包內含15顆,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5.1004公克,取樣0.34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4.7574公克,驗餘14顆)一節,有該院出具之112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仿克羅心品牌圖案、抹茶綠色方形錠劑14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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