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69-202410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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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忠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忠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7.3171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20900080號)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8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晶體3包 (含包裝袋3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7.336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7.3171公克(淨重) ⒉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80號鑑驗書(毒偵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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