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71-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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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星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69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 重析離)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星玄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重析離),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聲請意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為警扣得上述毒品,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0日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殘渣袋1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重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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