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73-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陸柒 壹伍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及大麻成分之彩色紙片 參小張,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期滿。惟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671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及大麻成分之彩色紙片3小張,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7月2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3年1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黃綠色乾燥碎屑1包(驗前淨重0.6760公克,驗餘淨重0.6715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考(毒偵字第493號卷第123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扣案之彩色紙片3小張,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及大麻(Marijuana)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