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74-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冉一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291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6公克)及其 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291 號被告冉一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21公克、0.379公克)係為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2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6291號卷第17至18、23頁及背面)。而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淨重0.602公克、驗餘總淨重0.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310號卷第45至49、97至9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