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76-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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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茗耀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壹仟零壹拾 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茗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6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1,010.5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11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煙草檢品2包(驗餘淨重1,010.51公克) ,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1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大麻,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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