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78-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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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雄 (已歿) (歿前)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4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吸食器1組 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43號被告李文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簽結在案,然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袋、吸食器1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2、143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殘渣袋1袋、吸食器具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182號卷第19至21、6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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