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80-202410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詠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8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被告程詠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程詠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31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個(毛重0.284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