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81-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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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景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677號、第67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6號、第77號被告蕭景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0 白色透明結晶2袋(驗餘總淨重0.191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45號卷第95至97頁) 0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763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8號卷第45頁) 0 結晶體2包(驗餘總淨重0.1852公克)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1年2月9日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575號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