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83-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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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3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6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28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4868公克,驗餘淨重0.484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366號卷第57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2497公克,驗餘淨重0.2481公克。 同上 同上 3 吸食器1組 ⒈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⒉毛重54.0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366號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