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84-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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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崴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崴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物品名稱、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偵查案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崴翔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機構及鑑定書 偵查案號 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48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019號 2 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3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2年度毒偵字第3451號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合計2.508公克) 同上 同上 4 海洛因殘渣袋1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8日毒品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171號 5 海洛因殘渣袋1個 同上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4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401號 7 海洛因殘渣袋2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23號 8 海洛因針筒2支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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