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88-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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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健,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00號、113年度偵字第264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為113年度偵字第2649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且難以單獨析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113年度偵字第26495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以附表「取樣及檢驗方 法」欄所示方式取樣並進行鑑驗後,檢出附表「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其上並且難以析離,而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無訛。從而,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取樣及檢驗方法 結果 證據 1 吸食器(檢體編號:C0000000) 1組 ⑴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⑵檢驗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1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801號卷第9至1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