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95-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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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1號、112年度緩字第10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108、8096、82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7108、8096、829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4月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82號處分駁回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0月6日期滿,是被告上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被告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該次施用毒品係在前揭緩起訴確定前所為,倂於上開戒癮治療執行案件中執行為由,於112年6月2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簽呈報結,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3811公克、驗餘淨重0.3787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1年度毒偵字第8292號 2 玻璃球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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