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98-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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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育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捲菸參支、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 淨重壹點零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002 號被告葉育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期滿。扣案之捲菸(含大麻成分)3支、大麻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葉育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0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9月13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捲菸3支,經送鑑定結果,驗前淨重1.0910公克,取樣0.011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07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煙草1包,經送鑑定結果,淨重1.0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65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包裝前開大麻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