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16-20241230-2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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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新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92號 ),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593號 被告犯違反商標法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訴處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期滿扣案之仿冒「Pokemon」商標之玩偶111件經鑑定結果,確認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授權製造之仿冒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另被告到案後主動交付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Pokémon」商標之玩偶111件,前經本院 於113年6月27日裁定宣告沒收,然就扣案之犯罪所得8000元漏未裁定。而被告為警查獲時,雖曾繳交犯罪所得8,000元供警查扣,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綠保字第22號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50號卷第29頁、第59頁)。惟被告與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業已達成和解,共賠償8萬元並已履行完畢等情,亦有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和解契約書在卷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593號卷第11至13頁),已逾其前開扣案犯罪所得金額甚多,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倘再諭知沒收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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