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69-202411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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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雅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 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毛巾共貳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雅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毛巾共2條,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沈雅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毛巾2條,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商品,有扣案物照片2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毛巾2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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