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81-202410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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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誠 陳俊華 侯水旺 李阿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許家誠、陳俊華、侯水旺、李阿秀(下分稱其名,合稱 被告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20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證。  ㈢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乙節,為許家誠、 陳俊華、李阿秀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偵卷第7、10、16頁),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3張可證(偵卷第27至29、31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扣押物,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㈣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扣案現金,被告4人僅分別供稱賭資新 臺幣(下同)2000元、1萬2800元、1200元、1100元為其等所有等語(偵卷第6至17、56頁),皆未供稱扣案現金係自賭檯上扣得。另觀現場照片(偵卷第31頁),賭檯上僅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象棋及骰子,未見任何現金,卷附扣案現金照片(偵卷第32頁)則是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內拍攝,無從憑以認定扣案現金是賭檯上之財物。此外,警方扣押筆錄所載執行範圍包含受執行人「身體」(偵卷第27頁),且被告侯水旺於警詢時供稱:現場沒有看到賭資等語(偵卷第13頁),尚難單以扣案現金分屬被告4人所有,逕認扣案現金確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故此部分聲請,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266條 第4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象棋32顆 2 骰子12顆 3 現金新臺幣1萬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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