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82-202502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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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323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敬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43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41號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開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2314號之結案簽呈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下稱BURBERRY公司)之同意,使用BURBERRY公司之商標圖樣,且該商標為該公司註冊,目前仍於權利期間等情,有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39頁)、鑑定報告書暨所附之鑑定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及鑑定委任狀(見偵卷第17至23頁左)在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BURBERRY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因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無從起訴至法院,而未能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單獨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 7件 見偵卷第28、39頁 2 仿冒「BURBERRY」商標之吊牌 4件 得抗告(10日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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