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85-202410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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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UDIYANTO (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31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AY-BAN」商標之太陽眼鏡壹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UDIYANTO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罪嫌 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參。上揭扣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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