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87-2024100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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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淑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2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側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488號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969號被告賴淑琪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側背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賴淑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9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8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側背包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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