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89-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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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仇海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 偵字第2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仇海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民國113年4月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新北地檢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5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54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4月6日緩期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9月30日函、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偵卷第16-20頁)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聲請意旨認屬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有未洽,惟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仍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1.手指虎2只(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2.匕首2支(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5) 3.匕首6支(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7) 4.匕首6支(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0) 5.扁鑽4支(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1) 6.扁鑽6支(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2) 7.匕首6支(即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