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90-202410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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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青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6697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指甲貼肆件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偵字第56697號被告汪青林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指甲貼4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意旨贅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5669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12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於113年3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又扣案之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指甲貼4件 ,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蝦皮賣場商品頁面擷圖5張、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各1份、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扣案之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指甲貼照片6張等足資憑據(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697號卷【下稱偵卷】第11至13、17、20至22頁),堪認本件確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之情形。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前揭扣案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