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91-2024110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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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RI JUNTHUK ONUMA(中文名:鄭惜玉) 居留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513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伍佰元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RI JUNTHUK ONUMA(中文名:鄭惜玉) 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4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元紙鈔(編號DR663080VA,下稱本件偽鈔)1張,印有「魔術印製廠」,顯係偽鈔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取得之本件偽鈔為偽造之貨幣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行使偽造通用貨幣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1時3分許,搭乘告訴人陳聰泰所駕駛營業小客車返家,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車時支付車資265元,竟持本件偽鈔支付予告訴人而行使之,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找零235元與被告,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行使偽造貨幣、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嫌,經告訴人報警處理並提出本件偽鈔1張予員警扣案,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14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本件偽鈔上印有「魔術印製廠」,顯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無誤,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