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96-202410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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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程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程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8573號、第51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9月2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48573號、第51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77號為駁回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TORY BURCH、MICHAEL KORS、GUCCI、MARC JACOBS、LONGCHAMP)附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因商標權人「美商高奇 智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不予鑑定,此有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11年1月20日台仕商字第20220001號函可查(見111年度偵字第48573號偵查卷一第781頁),無從認定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因卷內無鑑定報告或其他證據證明其上有何仿冒商標圖樣,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TORY BURCH包包 21件 2 TORY BURCH皮夾 3件 3 TORY BURCH名片夾 2件 4 TORY BURCH帆布袋 10件 5 MICHAEL KORS包包 (MK包包) 10件 6 GUCCI圍巾 7件 7 LONGCHAMP包包 27件 8 MARC JACOBS包包 8件 9 LONGCHAMP包包(告發人 、告訴人及被害人高筱君等9人向被告購得之物品 ) 9件 10 COACH包包 26件 11 COACH皮夾 11件 12 COACH紙袋 11件 13 包裝袋 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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