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97-202410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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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141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家康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期滿。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彭家康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4141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確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扣案物照片、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足認前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卷內並無任何鑑定資料,亦無 其他足資認定為仿冒商標之物之相關事證,尚難率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即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仿冒商標 1 寶可夢皮卡丘娃娃1個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2 迪士尼小熊娃娃1個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3 達士尼圓筒枕頭1個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航海王娃娃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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