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M-113-單聲沒-198-202412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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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榮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350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榮宗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一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期滿。惟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魏榮宗所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以112年度偵續一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975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13年9月6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不法所得110萬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偵訊時供述及以刑事陳報狀自承在卷,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002號卷第105、106、115、118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