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00-202412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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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73 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アイリスCL-Iネオ」眼藥水3盒、「エルモ 救急バン」絆創膏6盒均 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55739號被告林品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期滿。扣案之「アイリスCL-Iネオ」眼藥水3盒、「エルモ 救急バン」絆創膏6盒,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9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アイリスCL-Iネオ」眼藥水3盒、「エルモ 救急バン」絆創膏6盒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且被告明知「アイリスCL-Iネオ」眼藥水為禁藥,「エルモ 救急バン」絆創膏為醫療器材,竟未經核准,意圖販賣而陳列乙節,已為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31日函、調查紀錄表、訪問紀要、檢查現場紀錄表、工作日誌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