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05-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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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瑞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葉瑞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現金3,000元,係被告於警詢時所提出扣案之犯罪所得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7807號偵查卷〈下稱第7807號偵卷〉第8頁、第20頁至第23頁),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和解而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其40,000元,而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於調解時未到場致未能成立調解,此有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民國109年5月18日北市南調字第10960019001號函暨所附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第7807號偵卷第9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偵查卷第1頁、第2頁),其餘商標權人則未提起告訴,被告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倘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