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06-2025011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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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源 林佩瑩 饒鳳英 黃美𧗷 林秀妹 THRA THI HIEN(中文姓名:陳氏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1年度速偵字第2034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參拾貳張、賭資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寶源、林佩瑩、饒鳳英、黃美𧗷、林 秀妹、THRA THI HIEN(中文姓名:陳氏賢)(以下合稱被告6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速偵字第2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32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0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6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速偵字第2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該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32張及賭資共3,000元(包含被告饒鳳英、林秀妹之賭資各1,000元、被告陳寶源之賭資500元、被告林佩瑩之賭資200元、被告黃美𧗷、THRA THI HIEN之賭資各1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 66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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