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07-20250114-2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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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展園(已歿)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黃翊婷 簡君翰 簡立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092號、第 36093號、第40211號、第402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92號 、第36096號、第40211號、第40212號被告簡展園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其配偶黃翊婷、其子簡君翰、簡立津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有親等關聯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1月7日函、新北○○○○○○○○113年11月8日、113年11月18日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3年11月8日函、本院家事法庭113年11月13日函各1紙在卷可考,是依前開規定,簡展園之繼承人應為其配偶黃翊婷,及其子簡君翰、簡立津3人,是扣案簡展園所有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因繼承而歸參與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等為財產可能遭沒收之第三人,亦經本院裁定命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有本院113年11月22日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簡展園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 266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嗣被告提起上訴後,於112年11月8日死亡,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在案,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犯罪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此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書附表之記載即明,是本院就本件聲請具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被告簡展園所有,持以聯絡轉讓禁藥事宜所用之物,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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