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09-20241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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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08號、112年度緩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614號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98號)被告林家蓁涉犯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林家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9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10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白保字第2139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名稱 數 量 依 據 卷頁出處 1 Hello Kitty掛勾 64件 (含採證物1件) ①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2月3日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 ②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①112偵61398卷第50頁 ②112偵61398卷第67至68頁 2 Hello Kitty濾水籃 10件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112偵61398卷第67至68頁 3 Hello Kitty黏毛刷 6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4 Hello Kitty藥盒 6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5 Hello Kitty肥皂盒 4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6 Hello Kitty餐具組 15件 (含採證物1件) 同編號1所示 同編號1所示 7 Hello Kitty牙籤筒 12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8 Hello Kitty棉花棒組 1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9 Hello Kitty水果叉組 15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