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13-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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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34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手機架2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承偉於民國109年7月30日18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攤販上向不特定人兜售來源不明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商標圖樣商品,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商標之手機架2個,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346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仿冒商標之手機架2個,乃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人英商一號娛樂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5張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 2月22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3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PEPPA PIG」商標圖樣之手機架2個,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偉斯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8月11日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扣案物照片5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至37頁、第45至51頁、第55至57頁),足認上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手機架2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