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16-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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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428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卸妝水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邑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商標卸妝水1瓶(新北地檢113年度紅保字第2399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李俊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商標卸妝水1瓶(新北地檢113年度紅保字第2399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民國110年11月26日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