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20-202501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294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銘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度緩字第2958號,應予更正),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13年11月5日期滿,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948號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998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該署112年度緩字第2958號執行緩起訴,已於113年11月5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扣案現金5000元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件不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明確,核與證人方南淋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物照片、法務部廉政署留存筆錄、留存物品目錄表(見他卷第103至113頁)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