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23-202411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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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緩字第1861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緩字第1861號被告林品樺犯詐欺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調偵字第10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42、43頁),並有手機畫面擷圖、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登入IP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見偵字卷第18-20、25-32頁),依刑法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屬得沒收之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對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電腦設備1台(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 2 ZENFONE9 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 ZENFONE7 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