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33-202412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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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昌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86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mally商標之雨衣共拾叁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昌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smally商標之雨衣共13件(聲請書誤載為12件,應予以更正),乃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證明書存卷可憑,是扣案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28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本案扣得之smally商標之雨衣共13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人證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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