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36-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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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慶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6年度偵字第20380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拾元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慶岳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038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90元,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賭博之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慶岳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96年度偵字第2038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之現金50元,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陳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可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180元、60元為另案被告張伯輝、邱炎山所有之物, 而其等因賭博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31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可查。是該180元、60元並非被告徐慶岳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 條之36第1項前 段、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