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37-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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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意如 周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068、54430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7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新臺幣伍拾元之硬幣共伍拾參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68、5 4430號被告林意如、周明正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新臺幣50元之硬幣共53枚,係屬違禁物,有中央造幣廠民國113年7月22日台幣品字第1130002476號函暨所附硬幣鑑定結果彙總表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200條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林意如、周明正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068、54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偵字卷第51頁)。又扣案偽造新臺幣50元之硬幣共53枚,經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中央造幣廠113年7月22日台幣品字第1130002476號函及所附硬幣鑑定結果彙總表在卷可憑(偵字卷第29、30頁)。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偽造新臺幣50元之硬幣共53枚,依上開說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