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38-202412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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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艷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714號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床套組壹組沒收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艷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床套組1組(下稱本案床套組)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調院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本案床套組,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告訴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112鑑定視字第303號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本案床套組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