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聲沒-242-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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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紀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865號),經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水菸(含菸葉,數量11PCE)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65號 被告謝紀揚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期滿。扣案之未申報水菸(含菸葉),數量共11PCE(計2.75公斤,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保管中),已逾財政部公告准予輸入數量5磅(約2.25公斤),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8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12月12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偵卷、113年度緩字第10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水菸(含菸葉,數量11PCE,計2.75公斤)(現由基隆關保管中),為被告所有供其實施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輸入私菸犯行所用之物,且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案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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