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致死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3-國審訴-5-20250303-1

字號

國審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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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涵 選任辯護人 匡伯騰律師 謝孟釗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者,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得為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之處理;準備程序,得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行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11款、第4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院基於下述原因,認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1.本案被告陳沛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其被訴傷害致死犯 行為認罪陳述,且不爭執被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而依本案情節,尚難認有何須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方能借重國民生活經驗、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必要性。  2.被告、辯護人均希望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見,業以書 狀具體陳述。  3.被告為被害人之獨生女,被害人生前已離婚、父母均已往生 ,被害人生前較近親屬為5名姊妹。經本院合法傳喚,僅被害人三姊陳芯蘭到庭表示:我及被害人的妹妹陳碧珍、陳碧惠均希望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家人都希望低調處理等語。被害人大姊蔡陳碧珠具狀稱:本人不願也無法表示任何意見等語。被害人二姊張陳久美則狀稱:本人主張由專職法官審理,不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等語。檢察官則表示:尊重被害人家屬之意見等語。  4.本案倘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就被告所涉犯罪事實、罪 名、量刑、當事人訴訟權益、程序利益等事項,仍得以兼顧平衡。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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