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審交易-1532-20241213-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國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緝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古國泓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8時5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號越堤道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與化成路507巷交岔路口,欲左轉駛入化成路507巷時,本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駛入化成路507巷,適告訴人許家銘騎乘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同向自後方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許家銘人車倒地,而受有左手第四指創傷性截指、右手右腳擦傷等傷害。嗣古國泓於車禍肇事致人受傷犯罪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乃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陳明其為肇事者並願意接受裁判,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 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兆佑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